4、定量考核第10项开发区当年实际利用外资额与省统计局提供的开发区所在地的省辖市市区或县(市)、区当年实际利用外资额比重,基数为60分,凡开发区超过当地实际利用外资比重20%的以上部分,每超过1个百分点加1分,最高封顶为100分。
  5、旅游度假区不考核自营外贸出口额和每平方公里业务总收入等两项指标,增加考核全年合计接待不过夜旅游者数、接待过夜旅游者数、接待过夜旅游者天数等三项指标。
  6、农业开发区不考核每平方公里业务总收入指标。
  (四)总分外另添增附加分的加法。对当年实际到帐外资额、自营外贸出口额、业务总收入和财政收入等四项指标实绩按国家级、省级开发区分别进行排序,获得单项国家级开发区前3名和省级开发区前10名的分别增设附加分。国家级开发区单项第1名加3分,第二名加2分,第三名加1分。省级开发区单项第1名加5分,第2名起级差依次减少0.5分……第十名加0.5分。
  (五)考核得分的计算公式:
  1、国家级、省级开发区考核总得分计算公式:
  总得分= 1+2+3+5+6+7+8+9+11项得分+(4+10项得分)/210 +附加分
  (注:第4、10项得分权重为其他项的一半)
  2、国家级、省级旅游度假区考核总得分计算公式:
  总得分= 1+2+3+5+6+8+9项得分+(4+10项得分)/2+(12+13+14项得分)/39 +附加分
  3、省级农业开发区考核总得分计算公式:
  总得分= 1+2+3+5+6+8+9+11项得分+(4+10项得分)/29 +附加分
  三、考查评定
  根据各市政府上报的2000年度开发区工作考核的自查自评结果,由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牵头,会同省级有关部门,对部分开发区进行重点考核考查。然后,根据各开发区总得分分别排出全省国家级、省级开发区考查评定的名次,提出获奖名单,上报省政府审批。
  四、奖惩办法
  (一)奖励分为综合奖和单项奖。综合奖设14名,按综合考核成绩排名,取国家级开发区(不包括国家级旅游度假区)前4名,省级开发区(不包括省级旅游度假区、农业开发区)前8名,国家级、省级旅游度假区第1名,农业开发区第1名;单项奖设28名,按当年实际利用外资额、外贸自营出口额、业务总收入和财政收入等四项指标实绩进行单项排序,国家级开发区取前2名,省级开发区取前5名。
  (二)获得综合奖的开发区,由省政府授予2000年度江苏省国家级、省级开发区先进单位荣誉称号,通报表彰,发给奖牌。同时,奖励管委会机关人员,给予第1名单位人均3000元的奖金,自第2名起,奖金级差依次减少2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