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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交通局关于机动车维修行业实行最高限价管理等问题的通知

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交通局关于机动车维修行业实行最高限价管理等问题的通知
(青价工[2001]17号 2001年1月21日)


各市、区物价局,交通局:
  为规范机动车维修行业价格行为,依法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机动车维修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计委《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国家计委令第8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研究,现就机动车维修行业价格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机动车维修收费实行最高限价管理,由经营者在最高限价范围内,根据提供的服务成本费用和市场供求情况在规定限价内自行制定工时价格,最高限价以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交通局《关于调整青岛市机动车维修单位工时收费标准的通知》(青价工(1997)49号)规定的标准执行,即:大修厂10元/工时(不含税,下同);维护厂8元/工时;专项修理7元/工时。
  二、机动车维修单位修理收费结算仍按青价重字(1994)28号文件执行。其结算公式:总金额=含税工时单价×工时定额+(不含进项税材料费+外加工费)×(1+18%)×(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三、经营者收取维修费用时,要附材料明细表和维修项目费用表,材料明细表和维修项目费用表要字迹清晰、详尽和准确,要与实际维修内容相符。上述两种明细表一式三份,加盖维修单位公章,企业留存、记帐和客户(委托单位)各一份,以便于客户查核和作为价格检查与处理价格纠纷的基本依据。
  四、维修单位必须做到明码标价,将市物价局、交通局联合制定印发的《青岛市机动车维修收费标准》及工时单价(最高限价)和企业自行制定执行的工时单价(实际价)在明显的位置公示和公布,价目表由各级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对标价方式进行监制,以便客户查对,实际价做到标价准确,标示醒目,价格变动时应及时更换,不得收取未标明的费用,更不得搭配出售与维修业务无关的商品和其他物品。
  五、各维修单位,应当在价格政策指导下,按交通部门有关规定,在确保维修质量的前提下同客户签定统一的维修合同,确保维修单位和客户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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