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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社区就业工作的通知

  要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开办各种形式的社区服务经济实体。凡安置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达到一定比例,经认定为社区就业组织的,或下岗职工、失业人员个人通过开展社区服务自谋职业的,可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
  街道办事处要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把社区公共管理和公益性服务创造的岗位统一收集起来,积极开办公益性的社区就业组织,主要用于安置“协保”的大龄下岗职工和享受城市居民家庭最低生活保障的失业人员就业。从事社区公益性岗位的下岗职工、失业人员,月工资收入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街道社区服务中心负责收集社区就业的岗位信息,街道劳动管理所负责收集辖区内下岗、失业人员社区就业的求职信息,逐步实现对社区就业供求信息的统一管理使用。
  三、加大政策扶持力度,推动社区就业发展
  (一)工商登记政策。对下岗职工、失业人员组织起来开办从事社区服务的经济实体以及下岗职工、失业人员个人从事社区居民服务的,经区(市)就业服务机构认定,统一发给社区就业组织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免费办理为期3年的临时营业执照,期满后领取正式营业执照。
  (二)税收优惠政策。经认定为社区就业组织的经济实体、个体工商业户以及从事社区居民服务的下岗职工,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43号)和省地税局、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明确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鲁地税发[2000]154号)精神,在2003年12月31日前可享受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优惠政策。
  (三)财政扶持政策。对开发社区公益性岗位安置“协保”大龄下岗职工和享受城市居民家庭最低生活保障的失业人员,凡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月工资收入达到全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60%以上的,每安置1人,市财政每年给予1000元补贴,用于补充街道办事处和街道劳动管理所业务经费。
  (四)劳动保障政策。各级就业服务机构免费为下岗职工、失业人员进行社区就业指导,对从事社区服务的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免收职业介绍费,并按规定免费进行职业培训。
  下岗职工、失业人员从事社区就业,可以实行弹性就业形式和阶段性就业制度。经认定为社区就业组织的经济实体和个体工商业户,招用下岗、失业人员应按规定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理顺劳动关系,明确工资支付办法和投缴社会保险费办法;下岗、失业人员个人从事社区服务业,由其所在的街道劳动管理所托管,代缴社会保险费。具体政策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四、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社区就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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