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公安厅关于进入高速公路机动车
应当配备故障车警告标志牌的通告
(2001年1月20日)
  为了预防和减少高速公路交通事故,保障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畅通。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
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办法》和《
机动车驾驶员交通违章记分办法》等规定,通告如下:
  一、从2001年3月1日起,凡进入高速公路行驶的机动车,必须配备故障车警告标志牌。
  二、在高速公路行驶的车辆发生故障、事故停车后,不按规定使用灯光和设置警告标志的,将给予机动车驾驶员处一百元罚款,并处吊扣九个月驾驶证和记12分。
  三、车主或驾驶员配备的故障车警告标志牌,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即GA184-1999《故障车警告标志牌标准》。如公安部交通管理研究所研制生产的SSW99-1故障车警告标志牌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