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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公安厅关于进入高速公路机动车应当配备故障车警告标志牌的通告

海南省公安厅关于进入高速公路机动车
应当配备故障车警告标志牌的通告
(2001年1月20日)


  为了预防和减少高速公路交通事故,保障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办法》和《机动车驾驶员交通违章记分办法》等规定,通告如下:
  一、从2001年3月1日起,凡进入高速公路行驶的机动车,必须配备故障车警告标志牌。
  二、在高速公路行驶的车辆发生故障、事故停车后,不按规定使用灯光和设置警告标志的,将给予机动车驾驶员处一百元罚款,并处吊扣九个月驾驶证和记12分。
  三、车主或驾驶员配备的故障车警告标志牌,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即GA184-1999《故障车警告标志牌标准》。如公安部交通管理研究所研制生产的SSW99-1故障车警告标志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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