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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厦门市住宅区公共用电电量分摊暂行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厦门市住宅区公共用电电量分摊暂行办法》的通知
(厦价[2001]综字004号)


各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各物业管理服务单位:
  现将《厦门市住宅区公共用电电量公摊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厦门市物价局
  二00一年一月十九日

厦门市住宅区公共用电电量分摊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住宅区公共用电的分摊,保障居民的公共利益,根据《福建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物业管理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厦门市辖区内的物业管理单位,应与物业业主委员会就物业公共用电电量商定分摊办法,并将分摊办法报物价局备案;业主委员会未成立的或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单位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应使用本办法对居民住宅公用电量进行分摊;其它类型物业的公用电量分摊,可参照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以下两类供电方式的住户:专用变压器供电用户(简称专变户)和公用变压器供电用户(简称公变户);本办法所摊分的居民公用电量包括以下四个方面:差额电量、水泵用电量、电梯用电量、中央空调用电、其它公用电量。
  差额电量是指总表电度数与其属下分表之和的电度差,主要由变损、线损和表损等损耗电量构成。
  水泵用电量是指用加压供水或抽水入水池的二次供水所用水泵表的抄表测量值。
  电梯用电量是指住户所用电梯的耗用电量。
  中央空调用电量是指住户所用中央空调的耗用电量。
  其它公用电量是指住宅对讲系统、小区内道路照明、公共楼道照明电器等公共场所或公用设施所耗用电量。
  第四条 公用电量摊分工作承担。
  (1) 专变户和未实行一户一表的公变户
  此类用户凡有物业公司管理的,其公共用电由物业管理公司按电业部门的电费发票提供的公用电量并参照本办法第六条的分摊公式进行分摊费收费工作,没有物业公司管理的,由业主自行分摊。
  (2) 已实行一户一表的公变户
  此类用户公用电量由电业部门暂按现行方式分摊;除差额电量外,其它公用电量如物业管理公司或住户要求自行分摊的,可交由其自行分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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