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邯郸市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办法》等十六部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22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22日)修改邯郸市行政执法投诉处理办法
(邯郸市人民政府令第87号 2001年1月20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制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促进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执法部门其执法人员有违法或者不当行政行为的,有权依照本办法进行投诉。
  第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投诉工作。各级政府法制机构主管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投诉工作,负责办理行政执法投诉案件。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办理行政执法投诉案件有以下职权:
  (一)受理行政执法投诉;
  (二)调查、核实投诉内容;
  (三)对投诉事项立案处理或者责成有关部门限期处理,重大问题的处理报本级有民政府决定;
  (四)负责督办行政执法部门对投诉案件的整改落实;
  (五)对违反本办法的有关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六)协调、指导监督下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投诉工作。
  第五条 处理行政执法投诉应当坚持合法、公正、及时、便民和有错必纠的原则。
第二章 行政执法投诉的方式和范围
  第六条 行政执法部门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办法通过电话、信函、不访进行投诉:
  (一)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二)执法时不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或者无行政执法证件上岗执法的;
  (三)使用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备案、年检的行政执法证件上岗执法的;
  (四)无《罚没许可证》的单位实施罚没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