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上的(不含五十元)、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上(不含一千元)罚款而当场处罚或者当场处罚时不出具《当场处罚决定书》的;
  (六)行政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时,不出具或者不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
  (七)行政执法部门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暂扣物品时不出具合法手续和违法处理扣押财物的;
  (八)认为行政执法部门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执法时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的;
  (九) 认为行政执法部门违法收费或者滥摊派费用的;
  (十) 行政执法人民执法时有故意刁难群众或者以权谋私行为的;
  (十一)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受理申请人复议申请而不受理的;
  (十二)认为行政执法部门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有其他违法或者不当行政执法行为的。
  第七条 下列事项,不属于行政执法投诉范围:
  (一)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
  (二)行政执法部门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
  (三)行政复议机关已经受理的复议机关已经受理的复议案件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行政诉讼案件。
第三章 行政执法投诉的管辖
  第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投诉的,由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管辖;对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执法人员投诉的, 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管辖。
  第九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无正当理由拒不受理投诉人投诉的,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也可以直接受理。
第四章 行政执法投诉的处理
  第十条 政府法制机构接到投诉后,应当及时登记和进行审查,视不同情形,在三日内分别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当受理;
  (二) 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不予受理,并告知投诉人;
  (三) 符合本办法规定、但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应告知投诉人向有权管辖的政府法制机构投诉;
  (四) 能够申请行政复议的,告知投诉人向有权复议的机关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政府法制机构对于投诉人要求保密的事项应当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