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直管公有住房出售净收入资金管理办法
(沪财建[2001]1号)
各区县财政局,各区县建设委员会,浦东新区建设局,各区县房地局,各区县房地集团:
  现将《上海市直管公有住房出售净收入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该办法自二OO一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二00一年二月八日
   附件:
上海市直管公有住房出售净收入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目的)
    为加强直管公有住房出售净收入的资金管理,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房地局、市房改办制订的关于进一步推进本市公有住房出售若干规定的通知》(沪府发[ 1999]44号)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概念)
    本办法所称售房净收入,是指本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售直管公有住房取得的售房收入,扣除按规定一次性缴付的房屋维修基金、高层住宅电梯和水泵大修更新基金、街坊公共设施管理养护维修基金(以下简称“三项基金”,办法另定。),以及按规定交纳税费后的余额。
  第三条(收支管理)
  (一)售房净收入按照预算外资金管理规定,实行财政专户“收支两条线”管理办法。(二)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房地产管理部门可在建设银行市分行所属区县支行开设售房净收入专户(以下简称收入专户),对售房净收入的收取和上缴财政款项进行专户管理。
   (三)房地产管理部门应于每月终了后10日内将收入专户中的售房净收入全部解缴给同级财政专户,不得截留、挪用。
   (四)售房净收入的收入专户产生的利息和旧公有住房成套改造的贷款回收的本息,仍按照售房净收入资金管理。
   (五)售房净收入由同级财政部门根据批准的使用计划、实际上缴财政专产的资金数额以及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的月度用款计划,经审核后直接从财政专户中拨付到用款单位。
  第四条(使用范围)
  (一)售房净收入资金专项用于直管公有住房的维修、近代优秀建筑物的保护、旧公有住房的成套改造、购买廉租住房等。其中用于公有住房的成套改造和购买廉租住房的支出不得低于售房净收入的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