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上海市直管公有住房出售净收入资金管理办法

  (二)为了加快城市直属公有住房出售工作,推进公有住房管理体制改革和房管机构转换经营机制、妥善安置直属公有住房出售后房管机构离退休人员和富余人员,房管机构转换经营机制资金,从纳入“政府住房基金” 预算管理的直属公有住房出售净收入中列支,转制资金的来源和开支范围按财政部财规(2000) 24号文规定执行。
   (三)房地产管理部门可以每年将售房净收入中的一部分建立旧公有住房成套改造贷款资金,旧公有住房成套改造的贷款计划由同级财政部门负责审批,委托有关银行发放。具体办法由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第五条(收支预算)
  (一)各用款单位按照预算编制要求,提出下一年度收支预算计划,报同级房地产管理部门。
  (二)房地产管理部门根据各用款单位上报的收支预算,经汇总、审查、平衡后,按照编制部门预算的有关规定,纳入本部门年度预算,并按要求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三)财政部门对房地产管理部门汇总、平衡后的年度预算进行审核并予以批复。
  第六条(财务报表)
  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在次月的前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月度售房净收入资金快报。项目用款单位应于次月10日前按规定向同级财政部门、房地产管理部门报送售房净收入资金的财务月报表(报表格式另定)。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将用款单位上报的财务月报表汇总后于次月15 日前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和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区县财政部门按规定编制售房净收入资金季报和年度决算,报送同级人民政府和市财政局。
  第七条(票据管理)
  对取得的官管公有住房售房收入应使用上海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专用收费票据。房地产管理部门或代理售房单位在收到购房人支付的购房款时,应开具《上海市公有住房出售收入专用票据》,并列明售房净收入、“三项基金”和应缴税费的数额。
  第八条(监督和检查)
  售房净收入资金的收入、使用情况,应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九条(解释)
  本办法由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按各自职能分别负责解释。
  第十条(执行日期)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