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河南省建设项目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暂行办法

  (一)设计单位是否具备所承担工程要求的相应设计资质;
  (二)设计规模是否符合初步设计(或技术设计)批复文件确定的规模,规模预留是否合理并有依据;
  (三)建设内容是否超出初步设计(或技术设计)批复文件核定的范围;
  (四)建筑面积是否控制在初步设计(或技术设计)批复文件核定的控制数内;
  (五)建设标准是否严格执行初步设计(或技术设计)批复确定的标准;
  (六)结构形式、设备选型是否合理经济;
  (七)设计是否执行了限额设计(按批复的初步设计或技术设计概算控制施工图设计),施工图预算是否超概算;
  (八)对国家利益及社会公众利益是否有损害。

第五章 设计修改

  第十七条 施工图应严格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或技术设计)确定的设计规模、产品方案、主要工艺技术及设备选型、建设标准、建设内容、总平面布置、占地面积、建筑面积、总概算进行设计,未经原初步设计(或技术设计)审批部门批准,不得变更。
  第十八条 施工图设计经审查核准后,原则上不得修改,因技术、不可预见及其他特殊原因确需修改的,须由原设计单位提出详细的修改说明、编制修改设计,经设计审查部门审定后方可实施。

第六章 设计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九条 承担施工图设计的单位原则上应与初步设计(或技术设计)编制单位一致。总体设计单位与单项工程设计单位不一、施工图设计确需更换设计单位的,施工图设计单位应具有与承担的工程相应的资质,并具有相应的业务资格。初步设计编制单位不得转包或未经建设单位和设计审批部门允许分包所承揽的施工图设计。
  第二十条 设计单位要落实、执行设计审批部门对工程初步设计(或技术设计)的批复意见,严格按照批准的工程初步设计(或技术设计)进行施工图设计。
  第二十一条 设计单位应实事求是、坚持设计的科学性和客观性,在国家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满足建设项目的需求,同时也要抵制建设单位扩大规模、增加内容、提高标准及其它不合理的要求。
  第二十二条 设计单位要对设计的质量、安全负责,并对提交设计的真实性负责。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