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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民族事务委员会(省宗教事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六)依法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保护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保护宗教教职人员开展正常的教务活动;保护信教群众正常的宗教活动;
  (七)依法对本省宗教事务进行行政管理和监督;引导、促进宗教在法律、法规和政策范围内活动;防止、制止不法分子利用宗教进行非法、违法活动;配合有关部门揭露、打击各类邪教活动。
  (八)帮助宗教团体加强自身建设;协助宗教团体培养、教育宗教教职人员;办理宗教团体需由政府协助或协调的事务。
  (九)掌握国际、国内民族宗教动态;协调处理涉及民族政策和民族关系等方面的涉外事务,帮助、支持宗教界开展对外和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的友好交往活动;配合有关部门及时妥善处理有关民族宗教方面的突发事件。
  (十)受国家宗教事务局委托,向金陵协和神学院派驻特派员,协助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和管理工作;代管全国宗教团体的有关驻宁机构和宗教院校;帮助各省级宗教团体办好本省的宗教院校。
  (十一)指导市、县(市)人民政府民族宗教部门的业务工作;负责委(局)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人事、机构编制管理和党群工作。
  (十二)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民族事务委员会(省宗教事务局)设5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人事处)
  协助委(局)领导处理日常工作;负责机关党务、政务、事务的综合协调和行政后勤管理工作;组织委(局)重要文件的起草;负责机关文秘、信访、档案、财务、保密、保卫和办公自动化工作;负责重要文件和会议决议事项的督查工作;负责委(局)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的人事、劳资、机构编制、纪检、监察和党群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的管理和服务工作;办理民族宗教方面的对外交往事宜;会同业务处室管理有关民族宗教专项经费;负责管理本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指导、检查、审计直属事业单位的财务工作;组织接待来本省学习、参观、考察的民族、宗教代表团。
  (二)政策法规处
  负责起草本省民族宗教方面的法规、规章(草案);掌握国内外、特别是本省民族宗教动态和发展趋势,及时提出对策和建议;参与委(局)综合文稿的起草工作;负责民族宗教法规、政策的宣传教育,并对贯彻实施情况进行检查、指导;承办本省民族团结进步表彰等活动;承办涉及民族宗教政策问题的文章、书刊及音像制品的审核;承办委(局)机关行政复议、行政赔偿案件和行政诉讼的应诉代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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