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1月17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17日)宣布失效河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国防科工委关于进一步
加强我省民爆器材生产流通管理意见的通知
(豫政[2000]52号)
省国防科工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民爆器材生产流通管理的意见》已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民爆器材是易燃易爆物品,民爆器材管理工作直接关系着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的安定。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切实抓好民爆器材管理工作,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二000年九月十五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民爆器材生产流通管理的意见
近几年来,我省民爆器材生产流通管理工作,在省委、省政府领导下,经过全省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取得了一定成绩,总体情况是好的,但还存在一些问题。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民爆器材生产流通管理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认真贯彻国家国防科工委《
民用爆破器材生产流通管理暂行规定》(国防科工委令第2号,以下简称《规定》)。《规定》是规范民爆器材生产流通,依法行政、加强管理、确保安全、促进民爆行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法规,必须坚决贯彻执行。省国防科工委作为全省民爆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采取措施,认真组织落实《规定》精神。各级政府和省有关部门要大力支持配合,共同努力,进一步做好我省民爆器材生产流通管理工作。
二、要严格执行民爆器材生产计划。民爆器材不得超计划生产,确因市场需要增加生产计划的,凭供需双方签订的购销合同向省国防科工委民用爆破器材管理局申请追补计划,经审查上报国家国防科工委批准后,方可生产。民爆器材企业要严格依照
统计法规定,做好统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