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生牛奶冷却、冷藏保鲜成套设备和厂房;
(二)有能够进行生牛奶的蛋白、脂肪、比重、酸度、微生物指标检测的化验室;
(三)有与牛奶收购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有健全的生牛奶收购、贮藏、质量控制、卫生防疫等操作规程和管理措施。
第十七条 生牛奶收购者领取《生牛奶收购许可证》,须向所在地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其审核后,报市奶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发给《生牛奶收购许可证》(许可证的发放范围限定在乳制品加工企业和生牛奶收购站)。未取得许可证的,不准从事生牛奶的收购或代购代销活动。
《生牛奶收购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三年。
严禁涂改、转让或借用《生牛奶收购许可证》。
第十八条 从事生牛奶收购的质检人员必须经专业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收奶工作人员必须取得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健康证》。
第十九条 生牛奶收购者应当严格按照《生牛奶购销合同》规定收购生牛奶,不得向无《奶牛健康证》的生牛奶生产者收购生牛奶。
第二十条 生牛奶收购者对收购的生牛奶应进行卫生和质量检验。经检验不符合收购标准的生牛奶,立即销毁。
生牛奶收购标准,由市奶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发布。
第二十一条 生牛奶收购者收购外地生牛奶,必须事先向市奶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收购。
第二十二条 未经消毒、加工、包装的生牛奶,不得进入消费市场销售。
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由市及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奶业生产管理站对责任者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对不具备第七条第(一)、(二)、(三)、(四)、(五)项所规定的生产条件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整顿,并可处5000元罚款。
(二)违反第七条第(六)项、第八条第二款规定之一的,按每头奶牛500元处以罚款。
(三)违反第八条第三款规定的,收回《奶牛健康证》,并按每证2000元处以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