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税务
稽查案件复查试行办法》的通知
(哈地税发[2000]124号 2000年6月28日)
各分局、县(市)局、稽查局、发票所:
现将我局制定的《税务稽查案件复查试行办法》印发你们,请你们在执行中把遇到有关问题及时反馈给市稽查局,以便进行修改和补充。
附件:
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税务稽查案件复查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增强税务执法的制约和监督机制,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稽查局依照本办法对县(市)稽查局和各分局(所属稽查局)查处的案件进行复查;各分局、县(市)稽查局依照本办法对所辖税务所、乡镇分局查处的案件进行复查;必要时,可会同所属税务机关征管、税政、法制、监察等有关机构实施。
第三条 下列税务稽查案件一般不列入复查范围:
(一)已经过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程序的;
(二)亿进入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程序的;
(三)已经上级税收执法检查并有结论的。
第四条 税务稽查案件复查的主要内容:
(一)调查取证和审理执行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二)以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数据是否准确;
(三)处理结果是否适当,适用法律依据是否准确充分;
(四)税务文书是否规范。
第五条 案件复查前,由复查机关制定税务稽查案件复查工作计划,确定工作重点,报请本级机关局长批准后组织实施。
复查工作计划确定后,复查机关组成一个或多个三人以上的复查组进行复查。根据工作需要也可抽调基层稽查人员组成复查组,对辖区内税务稽查案件实行交叉复查。
复查人员与复查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六条 复查机关在实施复查前向被复查机关下达复查通知。被复查单位要配合复查组的工作,应复查组的要求选派人员协助调查,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并向复查组提供税务稽查案卷及有关文件资料。
第七条 税务稽查案件的复查分为案卷审查和实地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