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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0年城镇退伍军人和军队离退休干部随调配偶及子女安置工作的通知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0年城镇退伍军人
和军队离退休干部随调配偶及子女安置工作的通知
(长政发[2000]25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中央部、省属驻长单位:
  为切实做好我市2000年城镇退伍军人和军队离退休干部随调配偶及子女的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和国务院、中央军委以及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安置城镇退伍军人的有关政策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退伍军人和军队离退休干部随调配偶及子女的安置工作政策性强,影响面广,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和部队的建设,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从巩固国防、支持部队建设、维护大局稳定的高度提高认识,切实加强领导,确保安置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今年城镇退伍军人的安置继续执行“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的原则(统分计划不包括本系统子女及配偶),实行指令性分配,由市退伍办将安置计划统一下达到各系统、各单位。为确保退伍军人和军队离退休干部随调配偶及子女安置就业,各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收。对拒绝接收和未完成安置任务的单位,要追究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
  三、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含目前正在进行的国有企业改制单位)和三资企业都应接收安置退伍军人。根据国务院退伍军人离退休干部安置办公室(1999)国安办字第3号文件精神,各级行政单位若有辅助人员和工人岗位,并有增人计划和编制的,都应积极承担接收退伍军人的安置任务。对自愿到劳动力市场竞争就业和自谋职业的,应予以支持和鼓励。安置中,凡在部队立过功、获大军区以上单位各种荣誉称号、因公致残和有特殊专长的退伍军人以及转业志愿兵,应尽量照顾他们的志愿和专长,对口进行安置。
  四、根据《劳动法》,退伍军人安置就业后,均要实行动动合同制。
  五、中央部、省属在长企事业单位和市、区属企事业单位接收的退伍转业军人,一律由市劳动局办理劳动手续;各县(市)所属单位接收安置的,由各县(市)劳动局办理劳动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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