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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大连市经济合同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2000)

  (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建筑装饰装修合同;
  (三)化肥、农药、粮食和种子购销合同;
  (四)汽车、石油购销合同;
  (五)委托拍卖合同和拍卖成交确认书;
  (六)财产租赁合同(含场地、柜台出租);
  (七)商品房销售合同;
  (八)国有产权交易合同;
  (九)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鉴证的合同。
  十六、删去第十九条第(七)、(九)、(十)项,原第(八)、(十一)项相应改为第(七)、(八)项。
  十七、第二十条第(二)项改为:违法合同财物用于投机倒把的,可以扣留。
  十八、第二十一条改为:各金融机构在办理借贷等业务时,发现利用合同进行违法行为的,有权拒绝办理结算等有关手续,并及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违法合同案件时,需要从当事人账户中扣划相关款项的,应申请人民法院协助执行。
  十九、原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五条合并为第二十三条,改为:违反本办法,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第七条、第八条规定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九条第一款规定,责令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办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九条第二款规定,注销《企业抵押物登记证》,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第十条、第十五条规定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第十七条规定,责令补办鉴证手续,无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但最高额不得超过3万元;
  (六)违反第十九条规定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物品、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依情节轻重,处以2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二十、原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改为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二十一、原第二十八条改为第二十六条,改为: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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