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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1997-2010年西安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有关问题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1997-2010年西安市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有关问题的通知
(市政发[2000]77号)


  《1997-2010年西安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已经国务院批准。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西安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精神,顺利实施《规划》,促进全市经济建设和各业协调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广泛深入地宣传《规划》,充分认识其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和意义
  《规划》作为国家宏观调控、管理土地资源的重要手段,在保护耕地、协调各业用地、合理开发利用土地资源等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规划》是实行土地用途管制的基础,是农用地转用审批、土地开发和整理的依据。随着全市经济、社会的飞速发展,特别是西部大开发的实施,《规划》对于贯彻落实“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合理利用我市有限的土地资源,缓解人地矛盾,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全市各级政府及土地管理部门,要从保障全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长远观点出发,认真研究,有计划、有组织地搞好《规划》的广泛宣传和深入学习。要让广大干部、群众以及用地单位,充分认识《规划》对发展西安经济的重要作用,认识《规划》的法律地位,从而提高实施《规划》的自觉性。
  二、依法建立和严格执行实施《规划》的各项管理制度
  (一)要建立实施《规划》的领导责任制。要把对《规划》的实施作为考核各级政府主要领导工作政绩的一项指标。
  (二)要实行《规划》公告制度。乡镇规划是实行土地用途管制最重要的基础资料,在做好区县、乡镇规划批准后的宣传、发布工作的同时,一定要做好乡镇规划的公告工作。
  (三)要建立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制度。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阶段,土地管理部门应参与预审。凡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未通过用地预审的建设项目,其用地申请不予受理。
  (四)要建立经常性的规划监督检查制度。要采用全面监测与典型地块跟踪调查相结合,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
  三、尽快依法解决实施《规划》的有关问题
  (一)各部门要根据《规划》,尽快修订和完善行业规划。交通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农业区划、林业规划、文物园林规划等行业规划,在用地数量和布局上应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在有关专业规划的规划区域内,土地利用要符合专业规划的要求。
  (二)土地管理和农业部门,应根据《规划》,尽快开展基本农田保护区的调整和划定工作,把耕地保护工作落到实处。同时,应尽快制定出土地复垦、整理、开发专项规划,以确保我市补充耕地任务的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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