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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科委等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若干规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1月17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17日)宣布失效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科委等部门关于贯彻落实
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若干规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豫政办[2000]62号)


  省科委、省教委、省人事厅、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工商局等7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若干规定>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各地,请遵照执行。

                                                       二000年六月八日

关于贯彻落实《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若干规定》的实施意见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中发[1999]14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99]29号),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加快我省科技经济一体化进程,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领导,将科技成果转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政府利用竞标择优机制,以财政经费支持科技成果转化。
  二、省每年向社会发布“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指南”,编制“科技成果重点转化计划”,由企业和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组织实施。
  三、省行业主管部门要结合我省产业结构调整和产品结构调整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公布限制使用或淘汰的落后技术、工艺和装备目录,推荐替代技术、工艺和装备,努力实现技术、工艺、装备的现代化。
  四、鼓励符合条件的法人、社会投资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风险投资基金,用以扶持高投入、高效益、高风险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风险投资基金的使用办法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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