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企业要加大技术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的投入力度。每年用于技术开发的经费,大中型企业要占其年销售总额的1.5%以上,建有技术中心的企业要达到3%以上,高新技术企业要达到5%以上。其中,信息技术和生物技术、医药类企业要分别达到8%和10%以上。
六、金融机构应积极支持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对符合条件,能提供合法担保的科技项目,要优先发放科技贷款。对于有市场发展前景、技术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能替代进口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要加大贷款支持力度。
省对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项目及高新技术出口产品的信贷给予一定的贴息支持。
七、从事科技成果转化的中间试验基地、工业性试验基地、农业试验示范基地以及其他技术创新和技术服务机构要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配套服务。
八、鼓励和支持具备条件的科研机构及科技人员创办技术中介机构,从事科技成果转化的中介服务等活动。中介机构须依法领取营业执照。从事经纪业务的人员须按规定取得资格证书。尚未取得资格证书的,要经过培训,2年内取得资格证书。
九、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及其科技人员可以通过创办、领办科技企业、科技成果入股等方式转化科技成果。以科技成果向公司出资入股的,其作价金额一般不超过公司(企业)注册资本的20%;以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出资入股的,作价金额可达公司(企业)注册资本的35%(另有约定的除外)。
十、科技成果转化执行国家和省对科技产业化的税收优惠政策。对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十一、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新开办并独立核算的从事科技咨询业、信息业和技术服各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办之日起2年内免征所得税。
十二、对开发生产软件产品的企业,其软件产品可按6%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软件开发生产企业的工资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十三、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按照国家规定计入成本;为开发新技术、研制新产品所购置的试制用关键设备、测试仪器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可以一次或者分次摊入管理费用,其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当单独管理,不再提取折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