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由市审计局进行的审计。
(四)向市政府提出北京市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北京市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工作报告。
(五)组织实施对贯彻执行本市财经政策和措施情况的行业审计、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
(六)组织实施对本市区县级以下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七)依法受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审计决定的复议申请。
(八)组织领导、协调监督区县审计机关的业务;与区、县政府共同领导区、县审计机关,协同办理区、县审计机关正、副职负责人的任免事项。
(九)组织实施对内部审计的指导和监督;组织实施对社会审计组织审计业务质量的监督检查。
(十)根据审计署授权,依法审计中央在京单位的财务收支情况。
(十一)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审计局设11个职能处室和机关党委、老干部处。
(一)办公室(行财处)
负责本机关政务工作;负责公文处理、信息、议案、建议、提案和信访、档案、保密工作,以及重要会议的组织工作;负责重要文件和会议决定事项的督查工作;联络特约审计员;编制审计工作计划,统计审计成果;协调本机关和专业分局审计事项;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的财务、固定资产、房管、房改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
(二)法制处(调查研究室)
组织起草有关审计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对本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核;调查研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情况;负责编辑有关审计方面的法规、规章汇编;组织审计执法监督检查;复核重大审计事项;承办本机关的行政复议、行政赔偿案件和行政诉讼的应诉代理工作;组织行政处罚听证工作;负责本市内部审计和经济责任审计的归口管理;组织对社会审计业务质量的监督检查;组织开展审计业务和综合经济监督工作的调查研究;负责审计信息和对外宣传工作的指导与管理。
(三)财政审计处
拟订本市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总体方案;综合汇总审计结果;负责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及区、县政府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协调、指导财政审计分局所分管行业的审计业务;协调、指导区县审计局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及所属街、乡、镇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预算外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对所分管行业的审计决定进行复核;组织开展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