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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锦州市征收城市污水处理费标准的批复

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
锦州市征收城市污水处理费标准的批复
(辽价费字[2000]33号 2000年6月12日)


锦州市物价局、财政局:
  你市报来的《关于征收城市污水处理费标准的请示》(锦价发[2000]54号)收悉。根据省政府征收污水处理费的有关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向居民征收污水处理费标准,按用水量每吨征收0.25元。
  向工商企业征收污水处理费标准:企业污水流经自建地下管网后再向城市地下管网排放的,按用水量每吨征收0.28元;企业污水直接向城市污水处理厂或城市地下排水管网排放的,按用水量每吨征收0.32元。
  向高消费用水行业征收污水处理费标准,按用水量每吨征收0.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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