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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厦门市鼓励民营企业发展的若干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含待修订)、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8月24日 实施日期:2009年8月24日)宣布废止或失效(原因:已有上位法替代)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厦门市鼓励民营企业发展的
若干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
(厦府办[2000]075号 2000年5月20日)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为贯彻落实《厦门市鼓励民营企业发展的若干暂行规定》(厦委发[1997]021号)第十二条:"民营企业年实际纳税额(含中央、地方税收)连续三年在30万元以上,给予一次性办理2名在本企业连续工作满3年的骨干员工的本市城镇户口,并免缴城市增容费;每超过20万元可再申办1个名额,并免缴城市增容费。以后年实际纳税额超过历史最好年份实际纳税额的,每递增20万元可再申办1名在本企业连续工作满3年的骨干员工的本市城镇户口,并免缴城市增容费。"的规定,对民营企业城镇户口员工入户问题,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申办的对象和条件
  1、申办的对象
  (1)民营企业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为主投资,依法设立的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不含"三胞"投资企业)。
  所谓为主投资,是指公民个人或合伙投资资本在企业总资产中占最大份额,掌握控股权。
  (2)民营企业自1995年起,年实际纳税额连续三年在30万元以上的(扣除地方各项附加费和退税款,下同),可一次性申办2名业务骨干户口迁入我市;每超过20万元的可再增加1个名额;以后年实际纳税额超过历史最好年份实际纳税额的,每递增20万元可再办1名业务骨干户口迁入我市。
  2、申办条件
  申请人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在民营企业担任专业技术工作或主要业务骨干;
  (2)在民营企业连续工作满3年,并续签5年劳动合同,具有城镇户口;
  (3)年龄界限:
  具有硕士学位以上或副高级以上技术职称专业技术人员或高级技师,男的在50周岁以下,女的在45周岁以下;具有本科毕业以上或中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或本市紧缺的技术性强的技师、高级技术工人,男的在45周岁以下,女的在40周岁以下;具有大专毕业以上的本市紧缺专业的人员,男的在38周岁以下,女的在35周岁以下;户口落在本市集美区、杏林区、同安区的,年龄可适当放宽5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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