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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长沙市国有资本营运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有可行的资本运作规划、规范的公司章程、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的管理制度;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国有资本营运机构依下列程序设立
  (一)提出申请:授权设立的由集团公司向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提出设立申请;改造设立的由原主要经济管理部门或行业性公司向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提出设立申请;新批设立的由有关部门向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提出设立申请。以上提出申请的单位均称为申请设立单位。申请的主要内容包括:设立申请报告;设立的可行性分析报告;资本营运规则;内部管理制度;公司章程等。
  (二)审查批准: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根据全市国有资本营运机构组建规划和本办法的规定,对设立申请及有关资料进行认真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三)核定资本:申请设立单位委托资产评估机构,对拟授权范围内的资产进行评估,经确认并进行产权界定后,明确国有资本,以此作为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对国有资本营运机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的依据。
  (四)授权经营:市人民政府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办法,对国有资本营运机构下达国有资本授权经营通知。
  (五)办理验资:申请设立单位依据评估确认的国有资本或新注入的作为国有资本的货币资金,到中介机构办理验资手续。
  (六)注册登记:申请设立单位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的要求,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和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第九条 授权设立、改造设立的国有资本营运机构的注册资本为向全资(独资)、控股、参股企业投入的资本之和;新批设立的国有资本营运机构注册资本为新注资本与授权经营的存量资本之和。
  第十条 国有资本营运机构享有下列权利:
  (一)国有资产代表权。以国有股股东的身份参加股份制企业的股东大会,行使股东的各项权利;以国有资产产权代表的身份参与国有独资企业的监督管理。
  (二)经营者选择权。依据有关规定和程序,向全资(独资)企业派出董事(或厂长经理)、监事、财务总监,指定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会召集人;向控股、参股企业股东会推荐董事、监事候选人;向控股企业董事会、监事会推荐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会召集人候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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