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职工住房补贴实施方案
(成府发[2000]78号 2000年5月18日)
为进一步深化我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转变住房实物分配方式,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增强职工住房消费支付能力,改善职工居住条件,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住房制度改革的统一要求,根据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成府发(1998)200号文件)的精神,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住房补贴发放的范围和对象
(一)住房补贴发放范围
我市锦江、青羊、金牛、成华、武侯区(含高新区)范围内的党政机关、事业和企业单位,在符合有关条件的前提下,可向职工发放住房补贴。
(二)住房补贴发放对象
1.未享受住房实物分配(包括未购买或租赁房改房、安居房、解困房等政策性住房,下同)或未参加集资合作建房的无房职工;
2.已享受住房实物分配或已参加集资合作建房,但住房面积未达到控制标准的职工。
二、住房补贴的计发标准
(三)住房补贴的计发标准
住房补贴标准按市政府确定的我市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职工工资水平、住房公积金交存率、职工住房面积控制标准、职工工龄等因素,按照国家、单位、个人三者合理负担和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定期进行测定,报省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四)住房补贴标准的计算
职工住房补贴包括基准补贴和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前的工龄补贴。
1.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基准补贴根据成都市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除以2与个人合理负担额之差测定;职工个人负担额按不低于本市职工上年年平均工资的4倍除以60平方米(建筑面积)确定。计算公式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基准补贴额=成都市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2-职工年平均工资×4÷60平方米。
成都市1999—2000年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定为1600元/平方米。经测定,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基准补贴额为305.33元。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和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基准补贴额每两年公布一次。
2.工龄补贴额按每年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工龄补贴额(以下简称年度工龄补贴额)与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前的工龄的乘积计算。即: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工龄补贴额=年工龄补贴额×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前职工的工龄。成都市年工龄补贴额定为6元/平方米。我市职工工龄补贴工作年限一律计算到95年底,95年后不再计算工龄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