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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物价局关于丰枯、峰谷分时电价有关执行问题的批复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丰枯、峰谷分时电价有关执行问题的批复
(鄂价重字[2000]141号 2000年5月11日)


宜昌市物价局:
  转来远安县物价局《关于远安县供电局公司执行丰枯、峰谷分时电价结算中有关问题的请示》(远价[2000]18号)收悉。经与有关部门研究,现批复如下:
  1、目前省内丰枯、峰谷分时电价的执行范围仍按省政府鄂政发[1993]72号文的有关规定执行,1999年省电网电价调整并不涉及调整分时电价的执行范围问题。
  2、1999年省电网电价调整中将趸售电价由分类电价改为综合价后,趸售电量中丰枯、峰谷分时电价的执行应将趸售电量中按省政府规定暂不执行丰枯、峰谷分时电价的电量剔出后进行计价。暂不执行丰枯、峰谷分时电价的电量数或其比例由被趸售地区提出,趸售单位可采取适当的方式进行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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