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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物价局、省交通厅关于调整汽车客运站客运代理费费率和客车发班费标准的通知

湖北省物价局、省交通厅关于调整汽车客运站
客运代理费费率和客车发班费标准的通知
(鄂价重字[2000]160号 2000年5月19日)


各市州、省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物价局、交通局(委)省公路运输管理局:
  为整顿汽车客运站经营行为,规范汽车客运站收费标准,提高汽车客运站规范化服务质量,保护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及旅客的合法权益,按照交通部、原国家计委联合发布的《汽车客运站收费规则》(交公路发[1996]263号)文件精神,将现汽车客运站客运代理费费率标准作如下调整,请及时传达到各汽车客运站,遵照执行。
  一、客运站为承运人代办客源组织,统一安排班次,售票、检票、发车、运费结算等客运业务的,按客运运费(不含客附费、站务费,通过费)的一定比例,向承运人计收客运代理费,客运代理费费率按不同的站级和服务信誉等级确定,具体标准见附表。
  客运代理费不得采用定额收费办法计收。
  二、只为承运人提供统一安排班次、发车车位和候车室,但不代办售票、检票服务的,客运站可定额收取客车发班费,具体标准见附表。
  三、客运站向承运人收取了客运代理费的,不得再收取客车发班费。客运站为过路客车提供进站配载服务,只能收取客运代理费,不能收取客车发班费。客运站未取得信誉等级的,按下一站级的“AA”级标准收取客运代理费或客车发班费。
  四、客运站站级必须经交通主管部门按交通部颁JT/T200--95《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和建设要求》认定。客运站服务信誉等级由价格主管部门和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按《湖北省汽车客运站信誉等级评审标准》组织评定,其中,一、二级站由省评定;三级站以下由市(州)评定,实行一年一评。
  五、客运站必须悬挂《汽车客运站站级牌》、《汽车客运站信誉等级牌》、《汽车客运站收费项目、标准牌》,并按规定收费。
  六、《湖北省汽车客运站收费规则实施细则》,(鄂交运[1996]580号)中有关规定与本文不符的,以本文为准。
  附件:客运代理费、发班费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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