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归口管理全省对外文化交流工作,制订对外文化交流规划,指导对外文化交流活动;负责我省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的文化交流工作。
(十一)按省政府的规定管理省文物管理局。
(十二)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机构设置
根据上述职责,省文化厅设7个职能处(室)和机关党委。
(一)办公室
研究拟定全省文化事业发展战略;拟定综合性文化政策、规章并组织实施;负责文化执法监督、执法检查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及文化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协助厅领导对有关工作进行综合、协调、督促和检查;制定机关内部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负责机关文秘、档案、信访、信息、保卫及提案、议案处理等工作;管理厅机关行政事务。
(二)计划财务处
负责编制并监督执行全省文化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研究拟定文化经济政策;负责省级文化事业经费和财务的管理、监督;组织制定文化设施建设规范,规划、指导全省重点文化设施建设;拟定全省文化产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法规;扶持和促进全省文化产业的发展和建设;协调全省文化产业运行中的重大问题;管理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国有资产;负责全省文化事业的统计工作。
(三)人事科技教育处
研究拟定全省文化艺术人才规划并组织实施;推动文化系统劳动人事管理体制改革;负责厅机关、省文物管理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人事和机构编制管理工作;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因公出国(境)人员的政审工作;研究拟定并监督实施艺术教育、文化系统职工教育、文化科技发展规划和年度执行计划;指导文化艺术教育改革和文化艺术学校的业务建设;协调全省重点文化艺术科研项目立项和成果的推广应用;开展文化科技信息服务。
(四)艺术处
管理全省文学、艺术事业,编制并组织实施艺术事业发展规划;指导文学艺术创作与艺术生产;协调文艺事业发展的结构和布局;研究指导艺术改革工作;组织参加全国性文艺赛事活动,协调全省性艺术比赛、展览和非营业性演出等重大艺术活动;指导厅直属艺术单位业务建设。
(五)文化市场处
归口管理全省文艺演出和文化娱乐市场,研究拟定以商品形式进入流通领域的文化产品和文化娱乐经营活动的政策、法规并组织实施;调查研究文化市场发展态势;管理音像制品的批发、零售、出租和放映工作;负责音像制品进口管理;指导全省文化市场稽查和电影发行放映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