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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连江县自来水公司从事管道安装工程业务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连江县自来水公司从事管道
安装工程业务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闽地税政一[2000]22号 2000年4月27日)


福州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连江县自来水公司从事管道安装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请示》(榕地税政一[2000]80号)收悉。连江县自来水公司在连江县境内为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用户”)安装自来水管道,由该公司勘探设计、组织施工、安装管道、一次性收取安装费。该公司为用户安装管道时,向用户编制管道安装工程的预(概)算,取费标准依据原省建委有关规定及《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福建省单位估价汇总表(工艺管道工程)》执行(与其他建安企业相同),按工程方式结算价款,收取的安装费(含料、工、费)收入单独核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精神,连江县自来水公司所提供的安装自来水管道的行为属于营业税应税行为。对其取得的安装费收入,应按“建筑业——安装”税目依3%税率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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