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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关于开展农村税费改革工作的通告

安徽省关于开展农村税费改革工作的通告
(2000年4月27日)


  为切实减轻农民负担,建立规范的农村税费制度,党中央、国务院决定进行农村税费改革,今年首先在我省进行全省范围的试点。为便于各级干部和广大农民群众明确改革的任务,准确掌握政策内容,做好各项改革工作,现将我省农村税费改革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农村税费改革的目的和指导思想
  这次农村税费改革,是建国以来我国农村继土地改革和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之后的又一重大改革,对于保护农民利益,调动农民生产积极性,解决新阶段农业、农村、农民问题,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进行农村税费改革的根本目的是减轻农民负担,规范农村税费制度。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的指导思想是: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推进农村民主法制建设的要求,从根本上治理对农民的乱收费,切实减轻农民负担并保持长期稳定,建立规范的农村分配制度,进一步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巩固农村基层政权,调动和保护农民生产积极性,促进农村社会稳定和农村经济健康发展。
  二、农村税费改革的基本原则
  农村税费改革的基本原则是:总体部署,统筹安排,全面推行;从轻确定农民负担水平并保持长期稳定,兼顾乡镇政府及基层组织正常运转的需要;采取简便易行的征收方式,规范税费征收行为;实行综合配套改革,积极推进乡镇机构和教育体制改革,完善乡镇财政体制,促进乡镇财政良性循环;健全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机制;坚持群众路线,促进农村民主与法制建设。
  三、农村税费改革的主要内容
  (1)取消现行按农民上年人均纯收入一定比例征收的乡统筹费。
  (2)取消农村教育集资等专门面向农民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集资。
  (3)取消屠宰税。
  (4)全省用3年时间逐年减少直至全部取消统一规定的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在逐步取消“两工”期间,对保留的部分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不得强行以资代劳。“两工”取消后,村内兴办水利、修路架桥等集体生产和公益事业,必须遵循“量力而行、群众受益、民主决策、上限控制”的原则,实行一事一议,由全体村民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按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决定。除遇到特大防洪、抢险、抗旱等紧急任务,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临时动用农村劳动力外,任何地方和部门不得无偿动用农村劳动力。
  (5)调整农业税政策,重新确定农业税计税土地面积,调整农业税计税常产,合理确定农业税税率。全省农业税税率最高不超过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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