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当前退耕还林试点工作中若干问题的通知
(川办发[2000]37号)
在党中央、国务院的关怀下,在省委、省政府的直接领导下,我省退耕还林试点工程于1999年10月启动以来,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广大群众积极参与,试点工作全面铺开,开局较好。以粮代赈、退耕还林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和总结完善,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当前试点工作中的若干问题通知如下,望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一、退耕要坚决。退耕还林的根本目标是要减少坡耕地的水土流失,改善生态环境。因此,退耕一定要坚决彻底,还林后应立即停止对耕作层的翻动,不能再搞林粮间种,否则就达不到预定目标,影响整个退耕还林试点工作。
二、发展经济林应注重市场需求。在退耕还林试点中结合实际发展有效益的经济林,将有助于调整农业结构,增加农民收入。目前有些地方出现的问题,一是不考虑自然和市场条件盲目发展经济林;二是一哄而起,趋同现象突出;三是部分乡镇只搞生态林,没有结合实际发展经济林;四是植株稀疏,没有采取水土保持措施等。如果这些问题得不到妥善解决,将来不仅经济效益得不到保障,生态效益也会受到影响,还会挫伤农民群众的积极性。因此,在退耕还林中一定要坚持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发展经济林,要充分尊重农民的意愿,进行科学论证,注重市场需求变化,做好区域规划和引导工作。水土流失严重的陡坡薄地,应营造生态林,不能强行发展经济林。适宜发展经济林的坡耕地,要采取林下种草和生物埂(篱)护坡等控制水土流失的措施。退耕还草,要选择多年生的优质牧草。
三、集体坡耕地不纳入退耕还林试点。集体坡耕地不涉及影响农户生计问题,不纳入耕还林试点兑现钱粮补助政策范围。已纳入的要予以纠正,视作荒山造林,每亩给予50元生态林种苗补助。
四、开荒地也要退耕还林。由于开荒地的情况比较复杂,各地差异较大,省上统一规定:在1994年12月以后毁林毁草开荒的,必须退耕还林,可享受荒山造林政策,每亩给予50元生态林种苗补助;对1998年以后的开荒地,要按照《
国务院关于保护森林资源制止毁林开垦和乱占林地的通知》(国发明电[1998]8号)规定,一律无条件退耕还林还草;对试点启动后新发生的毁林开垦,要严肃查处。在这次退耕还林试点中,凡每户人均退耕还林面积超过3亩的,钱粮最多按3亩的标准予以补助,其余部分按荒山造林处理,只给予种苗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