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大户承包要区别对待。对退耕还林试点启动以前形成的大户(公司、站、专业户)承包,因多与荒山承包、结构调整、股份开发等相联系,利益分配已有合同规定,不宜随意变动,因此原则上不纳入这次退耕还林试点。对退耕还林试点启动后形成的大户承包,因在签订合同时已考虑退耕还林的补助政策,可以纳入这次试点,但粮食和现金补助必须直接兑现到原土地承包人手中,使农民真正得到实惠;涉及承包大户与原承包人的利益关系问题,应由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不允许涉及退耕还林工程管理的行政机关承包农民陡坡耕地退耕还林,也不得享受国家优惠政策。
六、突出治理重点。这次试点要首先将水土流失严重的坡耕地,特别是陡坡薄地退耕还林。好地、平地、粮食高产地不能纳入试点;已规划但尚未实施的,要及时修改规划和设计;已与农户签定合同的,能纠正的必须纠正,可采取纳入结构调整、农业综合开发等项目妥善处理,退出试点,不能因追求成片成规模地退耕还林,造成“全退户”和退好土。工程启动实施前的结构调整也不能纳入试点。
七、“两减”政策要兑现。《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搞好退耕还林试点工作的通知》(川府发[1999]66号)规定,对退耕地承担的农业税和定购粮实行免交。目前,除少部分地县农业税减免已落实外,许多地县尚未落实。“两城”是推动退耕还林的大政策,事关取信于民和调动广大农民的积极性,各地必须认真落实。
八、退耕还林计划不得突破。由于退耕还林是有配套政策支持的,而且持续时间长、投入大,如果超过国家下达的计划,超额部分省里难以一时兑现有关政策。各地必须把核实工作做细,严格控制,不得突破下达的计划。
九、认真核实退耕面积。坡耕地面积是兑现政策的重要依据,各地要认真核实退耕地的面积,试点工程的面积检查验收一律按实测水平面积为准。不能以斜(表)面积作为验收和政策兑现的依据。
十、政策要落实到户。退耕还林试点工程的政策落实到农户,事关能否真正把广大群众的积极性调动和保护起来,事关能否退得下、稳得住、能致富、不反弹,事关试点工程的成败。各地都要严格按照中央和省里的要求,按照省林业厅、监察厅、财政厅、粮食局、公安厅《关于开展天然林资源保护和退耕还林试点执法监察工作的通知》(川林监[2000]99号)有关规定,不折不扣地向农户兑现政策。粮、钱的兑现情况要纳入乡、村政务公开内容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防止冒领,杜绝贪污、挪用,群众未及时领粮的要动员及早领粮。林业等部门要做好种苗供应工作,推行种苗质量终身负责制,加大技术指导和培训力度,确保工程建设成效。对违反规定的人和事,有关部门要及时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