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完善上海市
牛奶价格调节基金制度的通知
(沪价商[2000]第096号 2000年4月30日)
各乳品加工、销售企业:
经市政府批准,本市从1995年起建立了“上海市牛奶价格调节基金”(以下简称“价格基金”)。价格基金建立以来,对促进本市奶业生产的稳定与发展发挥了很大的作用。为进一步发挥价格基金在扶持生产、强化质量监控、规范市场价格秩序等方面的作用,现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
上海市价格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并经市府领导同意,决定进一步完善本市价格调节基金制度,对基金的征缴办法和使用范围作适当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价格基金的来源和征缴办法
停止按瓶装消毒牛奶销售数量收取基金的办法,改按原料奶投料数量征收基金。凡收购生鲜牛奶(以下简称“生奶”)的本市乳品加工企业均应按其收购生奶数量,每公斤缴纳0.04元(含税)基金。
本市各乳品企业作为价格基金的征缴和使用单位,均应按上述规定如实统计当月收购的生奶数量,正确填写、汇总报表,并于次月15日前将报表(样式见附件)上报“上海市奶业工作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奶办”)。市奶办核实应缴基金数额后,通知各乳品加工企业。各乳品加工企业在隔月20日前将应缴基金解缴到价格基金设在指定开户银行的专用账户上。账户名称为“上海市牛奶价格调节基金”,开户银行为“深圳发展银行上海分行虹口支行”,专用账号为“175510--06719002745”。
二、价格基金的使用范围
1、用于调控牛奶购销价格,防范市场风险,稳定奶牛生产资源,发展本市的生产、加工和乳品销售。
2、用于加强对生奶、乳制品质量的监测。为贯彻执行生奶收购按质论价政策,体现质量监测的公开、公平、公正,维护质量监测的权威性,基金将对定期和不定期的抽样质量检测发生的费用,予以适当补贴。
3、用于加强对乳品市场价格的指导与控制,制止低价倾销等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4、用于本市推广学生奶计划等其它重点项目补贴。
三、价格基金的管理和申请使用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