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流动人口
婚育证明》工本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鄂价费字[2000]46号 2000年2月25日)
省计生委、各市、州、县物价局、财政局:
  根据国家计生委、国家计委、
财政部《关于规范<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计生委[1999]66号)文件规定,经研究,现就《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工本费收费标准有关文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计划生育行政机关在对成年流动人口(18至49周岁;离开户籍所在县(市)的行政区域;拟异地居住30日以上;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发放由国家计生委统一印制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含各种表格等),可按每证5元的标准收取工本费。
  二、本通知规定标准为最终标准,各级计生部门必须严格按规定执行,不得擅自提高或加收其他费用,更不得代地方政府或有关部门、单位收取费用,或搭售资料、书刊和其他任何物品。
  三、各地计生部门的办证机关必须到指定的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收费时应出具《收费许可证》,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所收资金纳入各级财政专户并全部用于《证明》的印制、运输、保管、损耗等发证工作,不得挪作他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