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中“补充通知第二条第(三)款”已被: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9月4日,实施日期:2009年1月1日)宣布失效或废止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
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技术创新,
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和《中共福建省委、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实施科教兴省战略的决定》
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闽财税政[2000]1号 2000年2月28日)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实施科教兴省战略的决定》(闽委发[1999]10号)涉及的税收政策以及我省税收征管工作的实际,补充通知如下:
  一、关于增值税
  (一)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生产的计算机软件产品,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请享受增值税超税负“即征即退”优惠政策:
  1、在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持有国家版权局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的软件产品。
  2、根据国家有关部委下达的研制开发项目,任务书或计划研制开发、生产,并具备部级(含部级)以上有关部门鉴定证书的软件产品。
  3、持有省软件企业和软件产品认定小组颁发的《软件产品证书》的软件产品;
  4、其他符合条件的软件产品。
  (二)符合增值税超税负“即征即退”条件的软件产品,必须报当地主管国税机关进行资格认定。主管国税机关应对企业报送的有关资料进行认真审查核实,对符合规定条件的软件产品报地市国家税务局办理增值税超税负“即征即退”手续。
  (三)随同计算机网络、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等一并销售的软件产品,应分别核算销售额。如计算机网络、计算机硬件及机器设备等销售价格偏低的,可由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根据《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
十六条规定核定其销售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