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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增值税纳税申报资料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增值税纳税申报资料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国税税政[2000]27号 2000年2月1日)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深化征管改革,加强税收调研,提高税收征管质量,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和法规,配合和促进我市纳税评估工作的全面开展,市局制定了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纳税申报资料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映。
  附件一:

增值税纳税申报资料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适应新形势下税收征管的需要,推动税收调研和纳税评估工作的有效开展,进一步提高税收征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29号文件)、《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增值税纳税人应在税法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办理纳税申报,并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报送申报资料。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报送下列申报资料:
  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
  3、《发票领用存月报表》
  4、《分支机构销售月报表》
  5、《增值税(专用发票/收购凭证/运输发票)抵扣明细表》
  6、《货物清单》
  7. 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报送下列申报资料:
  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产资料》
  第三条 为满足税收调研和纳税评估以及整个税收征管工作的需要,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同意,对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进行修订,增加部分“财务指标”。(新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式样附后)
  第四条 新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分为四部分:财务指标、财务附报资料、销项发票、进项发票或凭证,适应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其中小规模纳税人只需填写“财务指标”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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