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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改进企业登记管理工作支持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意见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废止失效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3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3日)修改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改进
企业登记管理工作支持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意见的通知
(甘政办发[2000]2号)


各地行政公署,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改进企业登记管理工作,支持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00年1月27日

关于改进企业登记管理工作支持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意见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充分发挥登记管理机关的职能作用,大力支持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现就改进企业登记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解放思想,强化企业登记管理与服务。各级企业登记管理机关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深刻认识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增强为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服务的自觉性。要紧紧围绕从战略上调整国有经济布局,推进国有企业战略性改组,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等问题,按照“三个有利于”的原则,进一步解放思想,积极主动地介入企业改革工作,热忱为企业搞好服务。同时,要坚持依法登记注册,进一步规范登记注册程序,强化监督管理,为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二、进一步放宽政策,支持国有企业公司制改革。国有企业改制为公司,必须依法进行清产核资和资产评估,界定产权关系,明确国有资产投资主体;建立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放宽改制企业登记注册的有关规定:
  1.中央直属和地方大中型企业改制公司,可适当放宽其累计对外投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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