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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改进企业登记管理工作支持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意见的通知[失效]

  2.国有企业内设的车间、科研开发部门、销售部门以及分支机构,可以分块改制,即将这些部门、分支机构所占有的资产分割出来,由原企业作为股东,并吸收企业内部职工或其他股东,组建有限责任公司。分块改制应按有关规定进行核准,并进行资产评估,办理产权转移手续。
  3.允许资不抵债的国有企业进行股份制改组,但必须由股东重新注入资本金,使改制后企业的注册资本(金)达到法定最低限额。
  4.允许国有进出口企业改制公司,将原有营业执照在登记机关保留一定期限,以方便企业办理有关手续,不影响进出口业务的开展。
  5.允许改制企业在一定时间内保留原名称。改制企业改变名称的,经企业申请原名称可保留3年,在保留期内,其他企业不得使用。改制为股份合作制的企业,可以使用原名称。国有大中型骨干企业改制为公司的,可以采取组织形式连用的办法。在地(州、市)、县(市、区)登记的企业,其主导产品属于省以上名牌或在全省有较大影响的,或注册资本(金)在300万元以上的,经省工商局核准,名称可冠“甘肃”字样。
  三、适当放宽企业集团设立登记的条件,支持国有企业组建企业集团。根据我省的实际情况,凡母公司注册资本在3000万元以上,并拥有3家控股子公司,母子公司注册资本总和在6000万元以上的,可以申请设立企业集团。
  四、妥善办理被兼并或收购企业的登记及破产企业注销登记。企业被兼并或收购后,如需继续保留企业法人资格,应办理改变隶属关系的变更登记;如需改为兼并方或收购方的非法人分支机构,应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不保留企业法人资格和不改为分支机构的,应办理注销登记。企业破产在法院公告之后,应及时办理注销手续。
  五、积极推行国有企业在改制中债权转股权和股权投资改革。债权转股权,包括通过国有商业银行组建的资产经营公司将银行债权转为股权和企业之间的债权转股权。债权转股权,应对改制企业的资产进行评估,确认其净资产,并由债权方和债务方商定债权折合股权的比例。企业提交的验资报告应载明债权的形成、债权折合股权的比例以及转为实收资本的程序等内容。同时,债权方应对债权转股权作出决定,债权方是股份公司的,由股东会作出决议;债权方是国有独资公司的,由董事会作出决议;债权方是非公司企业的,应由其主管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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