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林厅等部门关于稳定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意见的通知
(苏政办发[2001]13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稳定和加强基层农技推广体系,1999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农业部、中编办、人事部、财政部等部门联合提出的《关于稳定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的意见》(国办发[1999]79号)。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办通知精神,省农林厅、省编办、省人事厅、省财政厅等四部门提出了《关于稳定农业技术推广体系的意见》。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将省农林厅等四部门提出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的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00年1月27日
关于稳定农业技术推广体系的意见
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是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和国家对农业支持保护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施科教兴农的重要载体。最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农业部等部门关于稳定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的意见(国办发[1999]79号)。为贯彻落实国办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我省基层农技推广体系建设,确保我省农业和农村经济稳定发展,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地要进一步提高对稳定农技推广体系重要性的认识,严格按照国办发[1999]79号文件和苏政办发[1998]127号文件规定,保持基层农技推广体系的稳定,并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全面落实国家和省有关稳定农技推广体系的各项政策,稳定农技推广机构,稳定农技推广队伍,依法保护农技推广机构资产权益,严禁非法侵占和平调。
二、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为农技推广事业发展提供保障。各级财政要不断增加农业科技推广事业的投入,乡镇定编农技人员的人员经费,今明两年要全部纳入财政预算。人事部门要在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养老保险及考核奖励等方面对基层农技推广机构和人员给予倾斜。机构编制部门要加强农技推广机构编制管理,核定的人员编制不能挪作他用,也不得超出编制配备人员。计划部门要把农技推广和产业化服务基础设施建设列入基本建设范围予以支持。科技部门要优先安排农业科技推广项目。各地要积极支持农技推广部门开展农资经营,工商部门要及时办理有关手续。税务部门对农技服务要继续免征营业税(增值税),金融部门对农业产业化服务企业要优先发放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