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物价局关于上海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
及分中心收费标准的复函
(沪价行(2000)第011号 2000年1月20日)
上海市建设委员会:
你委沪建经(2000)第0018号《关于上海市建设工程交易管理中心及分中心收费标准正式实行(部分延长试行期)的函》收悉。经研究,同意上海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和松江区、嘉定区、金山区、青浦区、宝山区、闵行区、奉贤县、南汇县、崇明县等九个分中心及铁路分中心为在参加交易、并完成交易的单位提供服务,可继续收取交易服务费及交易席位费。现将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一、交易服务费。
1、勘察交易:交易中心对勘察交易的发包单位按项目总投资额(土地批租、动拆迁费及国内外成套设备生产流水线费用应扣除)的0.006%收取交易服务费。
2、设计交易:交易中心对设计交易的发包单位按项目总投资额(土地批租、动拆迁费及国内外成套设备生产流水线费用应扣除)的0.018%收取交易服务费。
3.施工交易:交易中心或分中心按成交价的0.054%收取交易服务费,其中:发包单位为0.036%;承包单位为0.018%。凡招投标办已按规定收取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费的,交易中心或交易分中心不再收取交易服务费。
4.商品混凝土交易:对需求单位和供应单位各按交易的购销合同总金额的0.027%收取交易服务费。购销合同总金额包括实际发生的运输费、泵送费、以料抵扣混凝土款等。
5.建筑幕墙、钢结构、园林绿化和土石方桩基及监理等五项交易:由于这五项交易服务运转时间较短,正在逐步完善,同意交易服务收费标准延长试行期至2000年6月30日止。具体标准为:
A.建筑幕墙、钢结构、园林绿化和土石方桩基交易:按成交价的0.054%收取,其中:发包单位为0.036%;承包单位为0.018%。凡招投标办已按规定收取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费的,交易中心不再收取交易服务费。总承包单位为专业发包方的,应扣除所承接项目中专业工作量的承包方交易服务费。
B.监理交易:按监理合同所约定的监理费用为基数计取,向招标发包的招标单位和承包单位各收0.25%。
二、交易席位费:一级和二级承包企业的交易席位费每单位每月500元;三级和四级承包企业的交易席位费每单位每月300元。交易席位证在市交易中心和各交易分中心之间通用。
三、取消信息服务收费和场地租赁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