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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物价局关于上海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及分中心收费标准的复函

上海市物价局关于上海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
及分中心收费标准的复函
(沪价行(2000)第011号 2000年1月20日)


上海市建设委员会:
  你委沪建经(2000)第0018号《关于上海市建设工程交易管理中心及分中心收费标准正式实行(部分延长试行期)的函》收悉。经研究,同意上海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和松江区、嘉定区、金山区、青浦区、宝山区、闵行区、奉贤县、南汇县、崇明县等九个分中心及铁路分中心为在参加交易、并完成交易的单位提供服务,可继续收取交易服务费及交易席位费。现将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一、交易服务费。
  1、勘察交易:交易中心对勘察交易的发包单位按项目总投资额(土地批租、动拆迁费及国内外成套设备生产流水线费用应扣除)的0.006%收取交易服务费。
  2、设计交易:交易中心对设计交易的发包单位按项目总投资额(土地批租、动拆迁费及国内外成套设备生产流水线费用应扣除)的0.018%收取交易服务费。
  3.施工交易:交易中心或分中心按成交价的0.054%收取交易服务费,其中:发包单位为0.036%;承包单位为0.018%。凡招投标办已按规定收取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费的,交易中心或交易分中心不再收取交易服务费。
  4.商品混凝土交易:对需求单位和供应单位各按交易的购销合同总金额的0.027%收取交易服务费。购销合同总金额包括实际发生的运输费、泵送费、以料抵扣混凝土款等。
  5.建筑幕墙、钢结构、园林绿化和土石方桩基及监理等五项交易:由于这五项交易服务运转时间较短,正在逐步完善,同意交易服务收费标准延长试行期至2000年6月30日止。具体标准为:
  A.建筑幕墙、钢结构、园林绿化和土石方桩基交易:按成交价的0.054%收取,其中:发包单位为0.036%;承包单位为0.018%。凡招投标办已按规定收取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费的,交易中心不再收取交易服务费。总承包单位为专业发包方的,应扣除所承接项目中专业工作量的承包方交易服务费。
  B.监理交易:按监理合同所约定的监理费用为基数计取,向招标发包的招标单位和承包单位各收0.25%。
  二、交易席位费:一级和二级承包企业的交易席位费每单位每月500元;三级和四级承包企业的交易席位费每单位每月300元。交易席位证在市交易中心和各交易分中心之间通用。
  三、取消信息服务收费和场地租赁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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