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计经委等部门关于全省国有粮食企业扭亏增盈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级粮食部门作为粮食流通及粮食企业的主管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对本地区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及粮食企业扭亏增盈工作的直接领导和具体指导。各级粮食局都要制定扭亏增盈的目标并层层分解,与粮食企业签订扭亏增盈目标责任书,并定期检查扭亏情况,及时反映和解决企业在扭亏增盈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
  制定切实可行的促销措施。经考核,在保证执行“三项政策”的前提下,对99粮食年度平均库存不突破上年度水平的县(市),由省财政对县(市)财政一次性奖励;对完成省财政厅、省粮食局苏财商[1999]124号文件下达的控亏指标的市、县(市),省财政另给予一次性的奖励。上述奖励经费可安排一部分直接奖励扭亏、控亏有功人员。突破省下达控亏指标的,省财政将停拨部分销售补贴,并要求当地政府查找原因,及时整改;亏损大户要实行政府领导包干,下大力气进行综合治理。对确属违规操作或经营管理不善而造成严重亏损的,要追究企业负责人和主管部门负责人的责任,必要时对其领导班子进行调整并撤换其主要负责人。
  粮食购销企业作为扭亏增盈工作的主体,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有关政策,同时要建立行之有效的激励机制。要明确全年及分季度销售目标,实行在顺价销售的基础上,销售量与企业职工收入紧密挂钩、超销有奖励的办法,充分调动企业及职工促销的积极性,努力扩大市场份额。要发挥系统优势,依托本地加工企业或挂靠外地加工企业,形成稳定的销售基地。必须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当前推进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发[1998]35号)规定的要求及《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粮食顺价销售价格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苏政办发[1999]119号)规定的作价原则和办法顺价销售。对粮食库存过大,销售特别困难的企业,可采取轮换库存粮的办法,即实行“老粮新价、新粮老价”,库存粮按新购进粮食成本销售,新购进粮等量对冲入库,以鼓励企业扩大销售,推陈储新。但不得借机销售库存陈粮,库存粮销量不得超过等量对冲的新粮。企业要将按规定应负担的各项费用(含利息)全部摊入当期合理费用,以保证企业足额支付当期贷款利息和补偿已发生的当期其他费用。
  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加快自身改革步伐。广大干部职工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按照国务院及省政府的有关文件要求,一定要加快自身改革步伐,首先要搞好政企分开和主附营业务分离。目前,全省不少地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改革步伐缓慢,减员分流的任务很重,各地粮食等有关部门要加强领导,对当地粮食购销企业逐一排队,分类指导,加大富余人员下岗分流力度,加快改革步伐,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中凡具备独立核算条件的附营业务均须与购销企业彻底分离。购销企业在不占用农发行贷款的前提下,可以在收购淡季充分利用闲置设备和人员开展直接服务于农民的“两代一换”(代农民加工、代农民储粮、品种兑换)和其他小规模便民业务。附营企业要加大改制力度,采取拍卖、租赁、股份合作、股份制改造及资产置换与重组、组建集团等多种形式,使企业真正成为“四自”经济主体。要大力培育龙头、骨干企业,延伸经营领域,提高企业的组织化程度,增加产品的科技含量,积极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