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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计经委等部门关于全省国有粮食企业扭亏增盈工作意见的通知

  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严格执行各项管理制度,特别是要加强收购资金管理,确保封闭运行。要严格执行权责发生制原则和有关粮食财务规定,下大力气清收欠款和各种不合理资金占用,不断提高资金管理水平。对粮食购销企业下设的购销点,要切实加强成本费用管理,广泛推行人员费用定额管理和采购审批制度,严格控制各项开支。要重点加强对办公经费、业务招待费用项目管理,严格执行亏损企业不准购置小汽车、移动电话等高档办公用品,不得发放奖金和装修办公场所等规定。所有企业都不得为外单位和个人报销或变相列支费用。要严格执行各项财务规定,进一步规范会计核算,如实反映企业盈亏。
  三、农业发展银行和有关商业银行要加强粮食企业资金监督,搞好资金供应
  全省各级农业发展银行,要在保证收购资金封闭运行和不发生新的挤占挪用的前提下,及时保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按政策规定开展正常购销活动的资金需要。对粮食购销企业随行就市收购的粮食,要按实际收购价格和必要的费用及时提供贷款。要根据有关规定和“以销定贷”和“以效定贷”的原则,按照实际进度发放贷款。对企业顺价销售粮食的回笼销售货款,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正确分解到各专户,并给购销企业留有必要的费用开支资金,以充分调动企业收购和促销的积极性。对购销企业的展期贷款,要执行当期利率。各基层行要切实加强收购资金封闭运行管理和银企联系。努力改进监督和服务方法,为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按顺价销售的原则多销、快销粮食提供必要的服务,并帮助企业选择合理的结算方式。对财政超储补贴和销售实绩补贴,企业应按照权责发生的原则,进行核算计列补贴收入,纳入当期损益。要继续坚持粮食销售报告制度,加强对顺价销售的监督,但要防止将粮食出库报告制度搞成销售审批制度,及时纠正对企业销售粮食实行逐笔审批的做法,严禁在粮库上锁、贴封条等不当行为。
  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粮食购销企业销售处理陈化粮的管理和监督,以便尽快处理,减少损失。要根据国家计委等部门《关于处理陈化粮食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粮调运[1999]138号)精神,按照粮食责权划分的原则做好销售报批工作,未经有权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处理陈化粮。同时必须根据国务院国发[1999]11号文件精神,认真落实价差的补贴来源,制定资金到位计划。各级农业发展银行要加强监督,督促有关部门将价差补贴及时拨补到位。要坚决杜绝将财政应补未补资金列入企业亏损而新增企业亏损挂账的做法。陈化粮销售对象只能是饲料、酿造等工业用粮大户,严防供人直接食用。
  各商业银行要做好对其他国有粮食企业的扶持工作。要对本地较大的粮食企业逐一排队分析,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其他国有粮食企业及时安排必要的信贷资金。对管理水平较好、产品有市场、经营有效益的企业应保证资金供应;对一时效益不好但有经营潜力的企业要给予扶持,帮助其走出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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