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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师范专业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师范专业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鲁价费函[2000]5号 二000年一月二十日)
烟台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对师范专业收费问题的请示》(烟价[1999]151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鲁政办发(1999)53号文件的有关规定,从一九九九年普通高校招收新生起,农林、师范专业的学费执行普通专业的收费标准。师范院校中的体育、外语和艺术专业的学费,因其培养成本较高,财政部门不增加拨款,亦应执行普通院校体育、外语和艺术专业的学费标准。
特此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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