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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价委员会、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规范计划生育收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福建省物价委员会、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计划生育委
员会关于规范计划生育收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闽价[2000]费字16号 2000年1月19日)


各地市物委(物价局)、财政局、计生委(局):
  自国务院制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国家三部委制定的《计划外生育费管理办法》和福建省人大通过的《福建省计划生育条例》、《福建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等法规制度颁发以来,各级计划生育部门基本上能按规定征收计划外生育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费、各种证件工本费等。对促进全省计划生育工作深入、健康、持久地开展,实现我省人口控制目标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在计划生育收费过程中也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主要是:收费行为不规范,有的地方擅自提高计划外生育费征收标准;有的法规规定可以收费的项目,收费标准尚未经过物价、财政部门核定,一些基层办证机关在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和《生育计划证》过程中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有的相关部门巧立项目,搭车收费;没有申领《收费许可证》实施收费的现象还比较普遍。这些问题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计生干部的形象,影响了党群、干群关系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顺利开展。为此,亟需对计划生育有关收费进行统一规范,以促进我省计划生育工作有序进行。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统一全省计划生育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根据国务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和财政部、国家计生委、原国家物价局联合下发的《计划外生育费管理办法》、福建省人大颁布的《福建省计划生育条例》、《福建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以及国家计生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规范(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精神,现行计划生育有关收费及其标准明确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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