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清产核资、产权界定、净资产处理的材料;
  (3)出资人的材料;
  (4)脱钩改制后的章程(草案);
  (5)办公地址及办公用房产权或使用权证明。
  2、各市地国税局对税务代理机构改制材料进行核实,提出书面意见后,报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
  3、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对税务代理机构改制的材料进行初审,并将初审合格的税务代理机构改制申请报告报国家税务总局审定。税务代理机构凭总局批复文件到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4、经初审或审定不合格的代理机构,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将通知其办理注销手续。
  对其他部门、单位兴办或挂靠的税务代理机构,比照上述规定办理;其他税务代理机构的重新审定,按国家税务总局税务代理机构设立审批办法的规定,在1999年年底以前办理报批手续。
  (四)全面整顿税务代理秩序,规范税务代理行为
  税务代理是连接税务机关和纳税人的桥梁和纽带。只有建立起良好的税务代理秩序,才能发挥其积极作用,维护国家利益,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针对目前税务代理工作存在的问题,这次清理整顿要着重检查纠正以下几个方面问题:
  1、强制代理问题。税务代理要坚持自愿原则,严禁强制代理。凡发现实行强制代理的,要责令其退还所收代理费用,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等处罚。
  2、超标准收费问题。要严格执行省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对违反物价部门收费标准收费的,要责令其退还多收费用;对只收费不服务的,要责令其退还所收取的代理费。
  3、制度不健全问题。税务代理机构管理制度不健全,或有制度而没有落实的,要认真进行整改,不断提高代理机构的内部管理水平。
  4、服务质量差问题,税务代理机构要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实施代理,通过整顿要不断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以诚实、高效的服务取信于委托人,服务于委托人,充分发挥税务代理的积极作用。
  税务代理机构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税务代理活动。对违反国家税收法律、法规,以税务代理为名骗取钱物,损害国家和纳税人利益的,要依法从严查处,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惩处。
  二、人员脱钩的有关政策规定
  1、国税机关公职人员提前退休从事税务代理的,可按规定提前办理退休手续。根据《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对于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且工作年限满20年的,或工作年限满30年的国税机关公职人员,本人自愿从事税务代理,经税务机关批准,可提前办理退休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