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前退休人员,享受国家规定的养老保险和其他各项待遇。
  2、税务机关公职人员离职从事税务代理的,可按规定办理离职手续。在税务代理机构工作的国税干部。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且工作年限满15年的,或工作年限满25年的,本人愿意继续从事税务代理,经原任免机关批准,可以办理离职手续。
  上述从事税务代理的人员,应与原任免机关签订协议,由任免机关保留档案工资,到达提前退休年龄后可以按国家公职人员办理提前退休手续,但在代理机构工作期间不得再回税务机关。在办理提前退休手续前,其工资和其他福利待遇(不包括住房)由所在税务代理机构负责,并由所在代理机构每年按一定的数额向国税机关交纳档案工资管理费,在此期间,原任免机关按国家统一规定调增其档案工资。经批准离职从事税务代理的人员需报省局备案。
  3、税务机关公职人员辞职从事税务代理的有关待遇根据人事部人发[1996]64号文件精神,对由本人申请,经原任免机关批准,辞去公职从事税务代理工作的公职人员,可一次性发给辞退费。税务代理机构有合法资金来源的,可酌情按每年工龄发给不超过2000元的补助费。
  税务代理机构应为辞职从事税务代理公职人员购买各种社会保险。
  辞职从事税务代理的人员,现有住房不变,房改时与机关干部享受同等政策。辞职从事税务代理人员的档案可转到当地人才交流中心,或当地人事部门认可的单位。
  三、财务脱钩的有关处理规定
  各地要加强对代理机构脱钩改制过程中财产处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财产处置工作小组,认真做好有关财产处置的各项工作。
  (一)代理机构在脱钩改制前,财产处置工作小组应认真做好资产清查、财务审计、产权界定和资产处置等项工作。
  1、资产清查。代理机构脱钩前,财产处置工作小组要组织力量,对代理机构的资产状况进行认真全面的清查。对固定资产应逐一登记造册,查清固定资产的数量、价值和完好程度;对清查基准日的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流动资产按项目逐一进行登记;清理债权、债务,并逐一检查核实,对税务代理机构为税务机关借款、贷款而形成的负债,要单独进行登记,明晰债务、债权关系。资产清查结束后,财产处置工作小组应出具财产清查情况报告。
  2、财务审计。代理机构脱钩前,财产处置工作小组要组织力量,对代理机构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对代理机构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以及损益等情况予以确认,出具审计报告,对财务收支中的违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并报局领导批准执行。
  3、产权界定。代理机构国有资产的界定应根据财产处置工作小组出具的审计报告,本着“谁投资,谁拥有产权”的原则,按照国家有关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的规定进行,并对产权界定情况作出书面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