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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凡由税务机关兴办或挂靠税务机关的代理机构,如开办资本是由税务机关投资或以税务机关名义借款投资的,其所有者权益界定为国家所有。 
  税务机关与其他单位或个人共同出资兴办的代理机构,按投资比例划分产权。  
  税务机关所属事业单位、社团组织出资或发起、参股或挂靠的代理机构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4、资产处置。对代理机构中界定为国有资产的部分,经税务机关与代理机构协商,税务机关可以一次性收回;也可以视情况全部或部分以长期借款、租用或融资租赁形式租借给改制后的代理机构继续使用,税务机关通过收取租金或分期还本付息方式逐年收回国有资产。其中,办公用房等不动产的租金参照当地同类不动产平均租金水平确定;借款利息参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确定;融资租赁费标准一般应能够补偿融资租赁财产价值。 
  对税务代理机构为税务机关借款、贷款而形成的负债,税务机关应予以承认,原来没有借款合同的双方要补签借款合同,分次或一次归还。 
  对欠交的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所得税等各项税金,税务机关应根据形成欠税的具体原因,通过合适的途径予以妥善解决。 
  代理机构资产清查、财务审计、产权界定和资产处置包括其全资、控股和参股的单位。 
  (二)对代理机构的内部负债性基金的处理办法。对代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制度核算形成的内部负债性各种基金,应区别情况进行处理。税务机关应监督代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提,对计提错误的应予以纠正,对超标准计提的要按规定冲回,对未提或少提的要按规定补提。 
  1、职业风险基金。代理机构结余的职业风险基金的留取,由挂靠税务机关与改制后的事务所协商确定,但无论留给哪方,哪方都要相应承担改制前代理机构的风险责任。 
  2、职工住房基金。未实行房改的代理机构,结余的职工住房基金留给改制后的代理机构,专项用于解决改制前代理机构职工住房的遗留问题;代理机构职工已完成房改、没有住房遗留问题的职工住房基金结余,应将结余部分上交税务机关。 
  3、后续教育基金、职工福利基金、职工奖励基金等对内负债性基金的结余,留给改制后的代理机构,其处置办法由改制后代理机构和改制前代理机构的全体职工协商确定。 
  对脱钩后撤消的代理机构,结余的各项内部负债基金,按规定应收回挂靠税务机关的,应由挂靠税务机关全部收回。 
  (三)对代理机构事业发展基金的处理办法。代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核算形成的事业发展基金,与从业人员智力劳动的积累密切相关,原则上留给改制后的代理机构,以保证其继续开展业务的需要。 
  (四)关于人员安置费用的处理。各级在代理机构脱钩改制过程中,一定要注意资产清查报告,制定产权划分和资产处置方案,一并报上级税务机关财产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审批。上级税务机关作为本系统国有资产主管部门,应对代理机构的产权界定、资产处置有关事项进行审批,并负有监督检查的责任。上级部门审查批准后,税务机关应及时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意见,与税务代理机构签订代理机构产权划分、资产处置协议书,并附有关资料,作为代理机构进行重新审定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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