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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检查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
发<企业所得税检查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闽国税发[1999]133号 1999年12月14日)


各地、市、县(区)国家税务局,省、地(市)局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检查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1999]155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以下几点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明确所得税检查的概念和内涵。汇缴改革后,汇算清缴工作明确为企业的职责,税务部门应对企业申报纳税的真实性进行检查。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企业申报缴纳所得税情况制定检查计划,下达检查任务,落实检查责任。所得税专项检查工作将根据总局的部署另行下达。
  二、根据《企业所得税检查工作管理办法(试行)》,我省组织实施所得税检查的主管税务机关为县(区)级税务局,税政、稽查等部门应全力配合,共同完成这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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