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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大连市外商投资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大连市外商投资企业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
(大国税发[[1999]第65号 1999年5月20日)


各分局、各市(县)国税局: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大国税发[1999]28号)已印发给分局,现结合涉外税收的实际,做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新开办的外商投资企业一般纳税人认定审批程序为:
  1、企业在领取《税务登记证》后六十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提出一般纳税人认定申请(超过六十日不视为新办企业,按原有小规模企业程序办理)。
  2、主管税务机关接受企业申请后,当即发给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临时一般纳税人认定审批表》(样式附后),并对表格的填写给予办税人员必要辅导。
  3、企业在领取审批表后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填制好的审批表,并报送下列资料:
  ⑴税务登记证(副本);
  ⑵银行开户证明;
  ⑶固定经营场所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
  ⑷主管税务机关自《外商投资企业开业认定表》中认定的生产经营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审批,明确是否认定为临时一般纳税人,并说明理由。
  二、外商投资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和管理工作由各主管税务局涉外科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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