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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失效]

  (五)市计委负责基础设施项目的前期过程的贯彻落实、监督管理;市建委负责建设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具体落实质量责任制的日常管理工作。各部门、各单位的质量责任人和项目质量责任人落实的报表统一报市建委、市计委。
  二、严格执行建设程序,按有关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
  (一)严格执行建设程序,按有关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
  建设项目审批程序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开工报告和竣工验收五个阶段。全市所有建设项目都要按审批程序和权限履行报批手续,任何部门、项目法人都不得擅自简化程序和超越权限、化整为零进行项目审批。对违反项目审批制度的建设项目,计划、建设、规划、银行、国土、工商等部门不得办理规划、土地、贷款、施工执照、工商登记及项目开工等手续。对违反建设程序和审批权限的,要追究有关单位项目法人及领导人的责任。
  (二)严格把好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质量关。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要求和内容由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大中型建设项目的可研报告、设计文件、咨询评估,应由甲级设计研究、咨询单位承担。各级项目审批机关对有关文件必须认真审查,严格把关,无资格证书或超越资格等级的勘察、设计、咨询单位编制的文件坚决不予审批,编制单位及依据自身的资质等级承担的业务,如达不到规定深度要求的,必须重新编制符合要求后,才能审经。项目审批机关违反规定审批的,由上级机关追究其直接责任人和领导人的责任。
  (三)严格实行项目决策咨询评估制度。项目决策时要经过有资质的机构评估,其中重大项目实行专家评议制度,对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等提出评审意见,作为项目决策的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未经有资质的咨询机构和专家的评估论证。有关审批部门不予审批。重大项目的项目建设书也要经过评估论证。咨询机构要对出具的评估论证意见负责,造成投资严格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民事、刑事责任。
  三、健全工程管理制度,整顿建设市场
  (一)必须实行公开招标投标制度。工程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主要设备、材料供应以及招标代理机构,除保密上有特殊要求或国家另有规定外,必须实行公开招标,招投标活动应按有关规定在市有形建筑市场内进行。确需采取邀请招标和议标形式的,总投资在50万元以上的或建设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要经过项目主管部门和市招投标办公室的批准。招标投标活动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和择优诚信的原则。对应公开招标而未公开招标的,或采取邀请招标和议标形式但未经批准的,各级计委不得批准开工并追究项目法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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