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强下岗职工劳动合同管理。国有企业下岗职工都应当进入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并严格按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签订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协议。下岗职工在中心期间实现再就业以及3年期满仍未再就业的,企业应当依法及时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对本人不进中心或进了中心不签协议的下岗职工,不支付其基本生活费;企业也要在3年内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对已经与新工作单位有了半年以上事实劳动关系的人员,原企业应当及时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新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建立新的劳动关系。对领取了工商执照并已从事半年以上个体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下岗职工实现再就业后,可继续按国家及自治区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原来的社会保险缴费年限连续计算。企业解除下岗职工的劳动合同后,要依法妥善解决好与下岗职工的债权债务问题。
(四)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三条保障线”制度。下岗职工通过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保障其基本生活,最长时间为3年;3年后仍未就业的,按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最长时间为2年,享受失业保险两年后仍未就业的,按规定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各地和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我区“三条保障线”制度,并认真做好“三条保障线”的相互衔接,民政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尽快制定与失业保障线衔接的具体办法,6月底前要在全区所有市、县(区)建立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要大力宣传贯彻国务院《
失业保险条例》,抓紧将失业保险覆盖范围扩大到城镇所有企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并加强失业保险费的征缴,使新增缴的2%的失业保险基金主要用于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各级政府、企业要切实关心下岗职工生活,下岗职工应享受自治区和本企业在住房、子女就学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二、切实做好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
(一)努力提高养老保险基金收缴率。各地要认真贯彻实施国务院《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人事劳动厅等七部门关于加强社会保险基金征缴工作的通知》(宁政办发(1998)120号),把抓养老保险基金收缴作为保发放的最重要、最基本的措施。财政、工商、税务、审计、银行等部门要发挥各自的职能作用,予以大力协助和支持,共同做好收缴工作,力争使收缴率逐步提高并稳定在90%以上。